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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31:42  浏览:9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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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1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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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国权[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宣传部版权局:

  1997年,版权行政执法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制度以来,对加强版权社会监管,规范版权行政行为,打击各种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六年多的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检查证的内容需要作适当调整。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决定对“检查证”进行改版更换重新核发。改版更换检查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权[199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省版权局将本省(区市)需要更换执法检查证的版权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及1寸免冠照片(两张)等相关资料汇总审查后,于2003年9月底之前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办理新的执法检查证。原发的检查证待新证颁发后,由各省(区市)版权局统一回收,并寄送国家版权局销毁。


国家版权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O12午3月19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和2013年7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主任 李斌

2013年9月6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原卫生部
1986年4月20日

2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原卫生部
1997年9月1日

3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原卫生部
1999年3月26日

4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5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6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0月25日

7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