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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0:36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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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事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99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大教育援藏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西藏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01年底,西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数已达到39.7万名,比1993年增长了71.68%,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87.2%,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8.1%,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基本实现了县县有中学、乡乡有完全小学的目标,5个县通过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验收,实现了西藏“普九”零的突破。自1985年开始举办的内地西藏班(校)(以下简称西藏班)累计招收初中生24294名,中专、中师、高中生15666名,高校本、专科生3496名;已向西藏输送了中专以上毕业生9458名;西藏班现有在校生13266名,分布在22个省(直辖市),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但是,由于西藏教育基础薄弱,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教育援藏工作任务仍然很重。为了进一步发展西藏教育事业,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加速推进西藏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进程,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加强西藏班建设,重点建设西藏大学,大力培养西藏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扶持、内地支援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援藏工作在促进西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继续办好西藏班。
  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要适度扩大西藏班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内地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学生的规模。
  1.改善办学条件。有关省(直辖市)要制定西藏班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使其办学综合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地省一级同类学校的标准。从2004年开始,由教育部牵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对全国西藏班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改革现行的西藏班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分流办法。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选拔录取。在西藏班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习阶段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文化基础等方面不适应在内地学习的西藏班学生可以转回区内相应的学校就读,同时从区内选拔优秀的初、高中生等额补充到西藏班学习。做好内地一类普通高中西藏班学生插班就读的试点工作。为加速培养西藏高层次人才,办有西藏初中班的省(直辖市)每年各招收20名西藏班应届初中毕业生,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直接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的一类普通高中学习;学生毕业后,参加所在省(直辖市)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教育部按西藏班有关规定组织升学工作。
  3.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西藏班学生学习、生活及医疗等各项所经费。西藏班(包括初中、高中、插班高中、师范)学生的各项费用由承担任务的省(直辖市)财政予以补贴并结合办学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经费在省(直辖市)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西藏自治区要对西藏班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及医疗费等,要达到年生均6000元以上;原年生均补贴标准高于6000元的省(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西藏班学生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西藏班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干部职工子女应适当交纳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农牧民或城镇困难职工子女所需费用予以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省(直辖市)从西藏班财政预算专款中一并补贴。
  4.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待遇。适当放宽西藏班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对需要引进到西藏班任教或工作的优秀教职工,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优先解决。各有关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西藏班教职工收入分配考核,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合理核定课时、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从事西藏班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实行适当倾斜。
  (二)通过国家扶持、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重点帮助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国家将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18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的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林芝、阿里7个地(市),继续支持西藏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上述18个省(直辖市)重点帮助西藏自治区改扩建15所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并采取一个或几个地级市(区)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县的方式,重点帮助每一个对口县改扩建2所中小学。分片负责和对口支援的具体方案由教育部商上述18个省(直辖市)以及西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承担支援西藏教育任务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培训对口支援学校的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要把受援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配备、对口学校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培养等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优先解决。有关省(直辖市)应将教育援藏项目纳入本地区援藏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切实保证援助项目经费的落实,努力把对口学校建设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加快和促进西藏“普九”进程。
  (三)加强对西藏高等教育事业的支援,切实加强西藏人才培养工作。
  1.重点建设西藏大学。国家将依据西藏大学改扩建项目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藏大学的发展。建设和改造西藏大学的新、老校区,扩大西藏大学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为西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层次专门人才。
  2.内地高等学校对口支援西藏高等学校。从2004年到2007年,采取内地多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口支援西藏一所大学的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等23所内地高等学校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对口支援西藏大学等3所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承担支援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重点支持受援学校院(系)的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及援助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使受援学校的院(系)综合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有关标准。
  3.建立内地高等学校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由教育部、人事部在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等学校建立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西藏在职干部专升本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历教育。到2007年,计划培养西藏在职干部1980名,其中专升本1550名,硕士研究生430名。承担培训任务的8所高等学校可参照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办法,单独考试,单独录取。专升本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4.加强西藏专门人才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内地高等学校逐年扩大面向西藏自治区和面向西藏班的招生规模,采取特殊措施,为西藏定向培养硕士学位以上的各民族人才。
  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充实西藏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从2004年起,采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定向培养和分配的办法,由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每年从四川、安徽等内地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500名定向生,学生毕业后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年。以适当方式对学生在校学习费用予以补助,学生所学专业以师范、农牧、管理和经济为主,并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招生计划纳入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从2004年起,每年从内地高等学校选调800名(其中师范院校毕业生400名)本科以上非西藏生源的毕业生到西藏工作,在藏工作8年。
  (四)教育部有关直属单位要加强对西藏相关单位的对口支援工作。
  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报刊社、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中央电视大学、中国教育电视台、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科技发展中心、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等11个教育部直属单位对口支援西藏教材编译中心等西藏有关单位和高等学校。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教育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西藏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有关省(直辖市)和相关部门要把教育援藏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尽职尽责地完成,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教育部负责对教育援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整体规划,协调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教育援藏工作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西藏班办学和教育对口支援规划的相关工作;对教育援藏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及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二)作为教育援藏工作主要承担者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援藏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教育援藏工作的落实、管理和协调。要把教育援藏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对口支援项目和内地办学所需经费。有关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援藏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本地西藏班办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有关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教育援藏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要选派德才兼备的干部和教师到西藏从事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创造条件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部、有关省(直辖市)和学校做好教育援藏工作,向教育部提出教育援藏项目实施建议并每年向教育部通报教育援藏项目的进展情况;主动加强与内地有关省(直辖市)、部门和学校的交流和联系,负责教育援藏项目的接受和具体实施;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和妥善安排的原则,协调西藏有关部门,负责内地高等学校援藏毕业生和西藏籍毕业生的就业和安置工作;做好教育援藏干部的接收工作,并关心他们在藏的生活和工作;配合做好西藏班办学管理的有关工作;定期组织对教育援藏和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
  有关教育援藏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另行下达,请有关省(直辖市)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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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及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及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兴农战略,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树立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精品农业等现代农业示范典型,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规范全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充分发挥当地区域特点和特色产业优势为原则、以科技为支撑的可持续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先进管理、经营体制创新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是建设现代农业诸多要素高效组装集成的载体,是现代化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的辐射源,是利用外资及先进技术、推广先进农业装备、培养人才和实施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当地及同类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园区的技术创新、科学引导和示范带动,促进农业结构不断优化,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第二章 园区的主体、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三条 园区建设管理是指对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考核验收所进行的计划、控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园区的建立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的多元化体制;强调业主投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开发办法;管理机构按照企业化经营运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参与园区建设的单位部门或个体,凡在园区有相对规模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独立核算或二级法人的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灵活高效、吸引人才和便于招商引资"的原则,成立相对应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采取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益、示范为主的原则,协调入园各实体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要将园区建设纳入市、县(区)农业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优先支持园区农业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将园区的技术合作交流作为科技合作、科技引进计划的重点。制定符合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营造园区建设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园区内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经认证批准,可享受国家与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成立"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附件1),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局长和市农牧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办、市农办、市农科所、市农行、各县区主管县区长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市科技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八条 成立"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园区的申报和考核



第九条 由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园区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县区在现有各种类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基础上,组织县区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对照综合评价指标,自查合格后形成考核推荐意见,向上申报;经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按照《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考核和验收,达标者上报市政府批复正式挂牌。挂牌后每三年进行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



第四章 园区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十条 园区要有高效、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园区要纳入县级以上农业科技发展计划,经过两年以上建设。
第十二条 园区有完整、科学的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和科技人员有进有出、投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突出地域优势和主导产业,以无公害(绿色)、标准化、产业化为基础,采取"高度开放式兴办园区"的战略,吸引技术领先、实力雄厚、产品前瞻性好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业主入园兴业。
第十四条 园区内水、电、路配套,通讯设施完备。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培训场地、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培训场地和实验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条 有先进实用的培训、实验设备和仪器。配置计算机(接入Internet)、投影仪、录放机、电视机等电教设备和土壤养分速测、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及病理实验仪器等监测手段。
第十七条 园区的核心区面积在500亩或饲养畜禽1000羊单位以上;示范区面积2500亩或饲养畜禽5000羊单位以上;辐射区面积25000亩或饲养畜禽50000羊单位以上。
第十八条 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化服务网络体系,实现一批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解决影响园区及周边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园区内参与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每年开展科技项目在10项以上,转化技术成果在20项以上,年培训农民技术员500人,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
第十九条 园区建成运营后,核心区和示范区新技术应用率和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辐射区达到90%以上);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50%以上;科技贡献率达到60%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5%以上;区内劳动者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科技意识增强;区内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第二十条 园区总体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投入占总投入的2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成后新增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新增纯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社会管理举措,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推进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利用政法网以及各部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文件流转,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要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不起诉人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库之间的关系。要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