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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4:19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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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山东、甘肃、贵州等地不断发生小学生服用碘制品引起不良反应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江泽民总书记对此十分关心,明确指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全力以赴抢救住院的小学生,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并依法惩处那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党中央和国务院有
关领导同志也明确批示,要求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标本兼治两个方面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碘制品和饮品、
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对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
学习、深刻理解和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和打假工作,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碘制品、饮品、食品市场及相关的药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要迅速对所有销售碘制品、饮品、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药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检查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碘制品、饮品、食品以及相关的药品。在严禁假冒
伪劣碘制品进入市场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行合格的加碘盐。高碘地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广大群众不要随意补碘;缺碘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缺碘的情况,作好补碘工作。严禁假冒伪劣、腐烂变质、过期、无厂名厂址、无安全食用期限、未经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的饮品、
食品进入市场销售。对来路不明的补碘制品、饮料、食品等要责令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即封存送检。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再行销售。
三、加强对饮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现有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饮品或食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饮品、食品的
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全面整治。各地要深刻认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全面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依法对制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饮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严重扰乱经济
秩序、破坏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在加大执法力度方面,一是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分子依法重处,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以罚代刑。二是要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坚持依法秉公办案。三是要
继续抓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的集中打假和大要案件的快查快办,特别注意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五、要把打假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把打假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力求标本兼治。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控与巡查,为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积极的贡献。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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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2012〕20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和各直属联系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案和申请、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工作及信息统计工作等实施监督管理。
驻委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各单位履行政府采购操作职能,负责对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各负其责相结合。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监督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及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当年部门预算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
(三)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第六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分别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要素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表。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二)是否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规定的要素,按时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主要监督内容:
(一)凡月计划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累计达到财政部规定限额的,是否按时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
(二)“批量采购计划表”编报内容是否符合报表系统规定的基本配置参考。

第三章 采购方案和采购申请的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采购方案,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情况、供货价格、服务要求等。主要监督内容: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是否按要求制定采购方案。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是否报委财务司审核,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是否经本单位领导审定。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否在采购前提出采购申请。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申请,是否经本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核,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是否报委财务司审核。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九条 监督以下项目是否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类项目。
(二)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工程类项目。
(三)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
(四)列入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项目。
第十条 监督以下项目是否按规定报财务司审批后由部门集中采购:
(一)计划生育用品及设备,委机关10万元以上、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二) 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类项目。

第五章 采购方式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一)货物类项目是否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是否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年度定点供应商名单进行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一)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投资预算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采购。
(三)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经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
(五)是否存在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现象。
(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是否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报批。

第六章 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监督内容:
(一)是否成立了由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机构,并明确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三)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四)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由采购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及成员人数等方面的要求。
(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是否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是否按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
(九)是否依法履行合同。

第七章 信息统计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依据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填报各项数据。
(二)信息统计是否做到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三)是否认真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准确反映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状况及存在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设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监督举报信箱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设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监督举报信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监督,严肃土地调查法纪,保证二次调查数据成果真实、准确,经研究,决定设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举报信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邮寄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88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00034
  电子信箱:diaochaban@126.com
  二、举报内容
  1.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2.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其他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关要求
  1.举报人尽量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举报材料应当包括有关土地调查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3.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举报人及其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请各省(区、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监督举报信箱以适当方式公示到市、县、区土地调查办公室以及调查作业队伍。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